交房之后房子漏水怎么办(收房发现漏水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5日,王威与汉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由汉城公司将其开发的商业用途房屋出售给王威,房屋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

2012年10月12日,王威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涉案房屋登记在王威名下。

2013年6月4日,王威与路德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王威将位于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路德公司经营使用,租期自2013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年租金45000元。2013年7月,房屋开始出现漏水、开裂等现象,王威多次向江山物业公司报修及向政府热线投诉,房屋漏水问题始终未能得以解决。2015年5月29日,路德公司向王威发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王威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影响其公司经营,故要求与王威解除租赁合同,王威同意于2015年6月4日与路德公司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空闲至今,无人使用。

2016年6月23日,王威因房屋维修及损失赔偿问题未能与汉城公司、江山物业公司协商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汉城公司、江山物业公司限期对涉案房屋漏水处进行维修并做好外墙拆除装饰后的防水墙面并赔偿房屋装修损失、租金损失及交通费1000元。

法院观点:

王威与汉城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防水、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漏水、渗水问题,经鉴定确存在质量问题,王威据此要求汉城公司承担对房屋渗水的维修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

因房屋渗漏造成房屋不能使用,汉城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租金损失。对于租金损失计算标准,王威已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予以证明,汉城公司不予认可,但未能举证证明此标准明显过高,故本院对王威主张的租金损失标准予以采纳。

关于王威主张的因渗水产生的室内装饰维修损失部分,双方认可询价确定,经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意见,该部分维修费用为7212元,本院予以认定。

王威为房屋漏水多次报修、投诉,现主张1000元交通费,并无不当,本院酌定认可。

江山物业公司系物业管理单位,不负有对房屋的保修义务,故对王威对江山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汉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按照鉴定报告出具的维修方案对王威名下房屋的渗水部分进行维修。

汉城公司赔偿王威因房屋渗水致房屋室内装饰损失721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汉城公司赔偿王威因房屋渗水导致的租金损失(自2015年6月4日起,按年租金45000元标准计算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维修义务完成时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清。

汉城公司赔偿王威的交通费损失1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驳回王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笔者观点:

保修期内,房屋出现渗水问题,开发商负有维修义务,开发商拖延或者拒绝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维修并赔偿相应的租金损失,但是买受人要及时向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报修,切不可拖到保修期外再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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