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放假安排2013通知(2013年国庆节放假通知)


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佳节,国家统一规定春节假期,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同时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可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法定节假日存在法律盲区或理解偏差,一些劳动者甚至不知道春节加班该拿多少加班费。对此,海淀法院法官全面讲述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十大劳动法律常识,以增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及证据意识,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我国每年有几天法定节假日?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官释法】

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并不理解“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的区别,在此予以厘清: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计11天,其中春节期间的法定节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不包括除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第二条的规定:“春节: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因此,2023年7天春节假期系由3天法定节日(初一、初二、初三)、1天周六休息日(除夕)、1天法定节日适逢周日休息日的补假及2天调休(初四、初五、初六)组成。

2、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是否正常计薪?

【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法官释法】

以春节假期为例,春节假期由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组成,其中,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初一、初二、初三)休息的仍然正常计薪,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出勤为由而扣发工资。我们通常所述的平均每月计薪日21.75天的核算方式为:(365-104)÷12=21.75,即因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用人单位亦应依法支付工资,故在确立折算工资所用的计薪日时,每年仅剔104天周六日休息日,不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

3、企业能否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

【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很多超市、环卫、物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为市民提供物资供给、道路清洁、维修维护等服务。部分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履行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程序,且应注意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而在劳动法规定的发生自然灾害需要紧急处理等特殊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4、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除法定节假日当日正常计薪外,还应再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为不低于工资的300%。司法实践中发现,在核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方面,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用工成本,单方决定以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较低基数,作为核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应当依法向劳动者补足加班费。

5、法定节假日加班能以调休代替支付加班费吗?

【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该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官释法】

针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可通过安排补休的方式免付加班费,仅在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应依法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但对于法定节假日而言,法律法规并未赋予用人单位通过安排补休的方式免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权利,因此,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

6、执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 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吗?

【法律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法官释法】

工作时间制通常分为三类,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得到批准后,可以针对特定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制采用以周、月、季或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如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不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7、因被拖欠加班费而辞职 能否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释法】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若用人单位长期拖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严重影响劳动者付出辛苦劳动而应得报酬权益的实现,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则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应提高证据留存意识,以证明自身系以被拖欠劳动报酬而提出辞职,否则可能会因无法证明辞职原因而面临败诉。

8、被拖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释法】

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引发争议的,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会因缺乏受理依据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应注意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若不服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处理;若不服非终局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9、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释法】

诉讼过程中,劳动者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时,应对自身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作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争议的基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劳动者通常会提供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审批、劳动过程、劳动成果、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当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构成证明妨碍时,则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负担,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以均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10、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官释法】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因此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确立仲裁时效,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需要提示的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问题上,应注意到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保存年限的规定。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实践中,超出这一期间的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因此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权益受损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并适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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