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战术(陷入疲劳战)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在1998年10月5日加入了公约,该公约第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联合国安理会1984年适用《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在1988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该公约第第1条就对“酷刑”做了细致的规定“一就本公约而言,“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


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2012《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此处的等非法方法是否包含疲劳审讯一直有不同的看法;2013年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该规定一方面明确了以疲劳审讯获得的供述应该予以排除,一方面将疲劳审讯与刑讯逼供采取并列,明确了疲劳审讯属于非法方法的一种;2016年《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规定了使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变相肉刑、威胁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该排除,并未提及到疲劳审讯。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在规范层面仅仅在2013年的意见中对疲劳审讯进行了明确规定,之后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未提及,这还是饶有玩味的。不论立法上如何暧昧,司法中已经将疲劳审讯获取的言辞证据作为排非的对象。

审判参考第869号刘晓鹏、罗永全贩卖毒品案“该份供述时间起于 2012 年10 月 28 日 21 时 7 分,止于同日 23 时 26 分;讯问地点在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三楼。经实地察看,该讯问地点并非正式讯问室,中间没有隔离设施。同时,刘的提讯证记载,刘晓鹏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 17 时被押解出看守所,于同年10 月 29 日 3 时还押,持续时间为两天三夜 58 小时(中途没有送回看守所关押监室),而刘第三份供述正是形成于这段时间”,法院结合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认为该证据应该予以排除。【13年的疲劳审讯的规定还没发布】。 刑事审判参考第1040号尹某受贿案“历时约 72 小时,没有离开过办案地点,并一直接受办案人员“车轮战”式的调查,每天睡眠时间不足 4 小时。另外, 25 日至 27 日,侦查机关没有制作一份调查笔录,也未移送 25 日至 27 日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法院认为侦查机关采取了疲劳战术进行取证。刑事审判参考第1141号吴毅、朱蓓娅贪污案“被告人吴毅在长达 30 多小时的连续讯问过程中没有得到必要休息,这种疲劳审讯属于一种变相肉刑,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当。吴毅在这种情况下所作有罪供述不能排除是在精神和肉体遭受痛苦的情况下,违背自己意愿作出的。这种供述不可靠,属于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在2020年办理做的一起涉黑案件中,成功将被告人的21次因疲劳审讯获取的笔录予以排除。

1、20041217,16:45-21:50

2、20041217,22:30-01:00

3、20041218,01:20-03:47

4、20041218,04:30-06:40

5、20041218,07:40-09:10

6、20041218,15:20-18:00

7、20041218,19:16-22:47

8、20041219,08:10-09:30

9、20041219,10:05-14:23

10、20041219,16:20-18:10

11、20041219,22:30-23:50

12、20041223,00:50-02:00

13、20041223,09:15-13:45

14、20041223,15:00-16:20

15、20041223,21:10-22:55

16、20041224,未记录

17、20041224,02:06-12:24

18、20041225,00:30-01:55

19、20041225,03:30-04:50

20、20041225,05:20-06:10

21、20041225,10:50-11:50



目前在裁判文书网以疲劳审讯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获得1190份左右的判决书,对其中的一些案件进行梳理,我有一下一些想法:

第一,关于讯问时长。目前关于讯问多久属于疲劳审讯,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认识。在2017年的排非规则中的意见稿中,本来规定了“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但是后期没有被采纳,这就导致实务中疲劳审讯的认定缺少法律明确的标准。一般有8小时说,12小时说,24小时说等等。我认为作为辩护人,只要发现有连续讯问或者单次讯问有8小时的情况,都应该与当事人核实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有些笔录中会写中间休息半小时,或者说中间犯罪嫌疑人进行时饮食、入厕、休息等,但是否真实存在这些情况要认真核实;第二,关于讯问时间。只要涉及夜间讯问, 即使时间很短,也容易引发疲劳审讯的抗议。毕竟在看守所的环境下,晚上讯问后,白天能够正常休息的条件基本不存在。在廖麟、黄崇京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判决书指出, 公安机关在深夜审讯, 多名犯罪嫌疑人多次在深夜或凌晨被提讯,同步录音录像表明审讯时被告人趴在桌子上睡觉,很没有精神,不排除疲劳审讯的可能性,并将相关证据予以排除。第三,被审讯者的状态,除了上面说的两点以外, 被审讯者的生理状态、精神状态也是影响疲劳审讯是否成立的一个关键要素。这些生理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是否患有疾病、是否处于饥饿状态、回答问题时思路是否清晰、语言是否流畅、神情是否自然等,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尤其是高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也可以成为我们律师可以提的理由。

上面提及的辩护人提出疲劳审讯的理由,公诉机关为了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一般会有以下几个方案:第一,就是很常见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这是形式审查,其次我们也要看情况说明的内容是否能够起到证明取证合法性。第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规定“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也可以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讯问时段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第三,同步录音录像,重点审查录像中被讯问人的精神状态;第四,提讯证的提讯时间,入看体检记录、同监室的证言、侦查终结前对讯问笔录合法性的审查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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